一、 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費率:
111年08月02日經濟部智著字第11160010261號函審議決定,自112年01月01日起實施。
(一)單一窗口:
由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(MÜST)擔任向利用人收取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之「單一窗口」,並應自實施 之日起三年後檢討其成效,必要時,本局得重行決定。
(二)共同使用報酬率:
1、營利性利用電腦伴唱機:每年每台9,400元(未稅)(含行政事務費,未稅)。
2、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:
(1)為文化、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: 每年每台6,580元(含行政事務費,未稅)。
(2)為公益性等目的而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: 每年每台3,290元(含行政事務費,未稅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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