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腦伴唱機音樂著作公開演出申請表
請選擇類型:

一、持證人或負責人資料:

負責人:    身份證字號:
電話:  -   傳真: -   行動電話:

二、營業場所資料:

營業場所名稱:    統編: (若無統編請填無)
營業場所電話:  -   傳真:  - (性質:餐廳、釣蝦場、卡拉OK......)
發票抬頭: 
申請授權期間:西元 日起至西元 迄日止
營業地址:
郵寄地址:  
收件人或代辦:   聯絡電話:    E-MAIL:
使用機器:
廠牌名稱機號


三、繳費方式:(※請勿自行內扣手續費)

  1. 可至郵局劃撥(劃撥帳號:19321052,戶名: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),另可銀行匯款至本協會銀行帳戶(帳戶名: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)匯款銀行:台新國際商業銀行(銀行代號:812) 南京東路分行(分行代碼:0115) 帳號:2011-01-00021680 或開立7天內之即期支票 (檯頭: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)。
  2. 備妥上述劃撥單收據影本、匯款收據影本或即期支票傳真或掛號寄至本協會。
  3. 本會電腦伴唱機使用報酬率每台每一年度(12個月)為新台幣伍仟元整(含稅後為伍仟貳佰伍拾元整),實際應支付本會新台幣伍仟貳佰伍拾元整(含稅),期滿後須再續約。新增機台請提出證明文件確立使用起始時間,再依照月份比例支付音樂授權費用。
  4. 契約存續期間內,如台端(貴單位)有新增或淘汰停用機台時,應於發生日起10日內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通知本會,供本會更新授權資料及核算當年度應加計之授權金(詳申請表第2頁「概括授權契約書」第二點)。

四、同意下述聲明:

  1. 如為辦理續約且經繳納全額使用報酬金額,視為同意原授權條件不變,但授權期間延續一年除外。
  2. 第二項申請授權期間,協會保有最後審核實際授權期間之權利,如有爭議,本人應提供相關文件以供核對,否則視為同意協會審核之期間。
  3. 本人承認所有填載之內容均為真實。
  4. 本人同意於契約年度到期前二個月內自動申請換發新證,過期未辦理仍繼續營業,願負法律責任。

公開演出概括授權契約書

本人已閱覽並同意接受本申請表之條款內容,且願履行及遵守該等約定條款。(請先閱讀公開演出概括授權契約書)